(2014)甬仑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邹小娥、印秀炳与宁波新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娥,印秀炳,宁波新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邹小娥。原告:印秀炳。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建明。被告:宁波新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亚方。委托代理人:桂君祥。原告邹小娥、印秀炳与被告宁波新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新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娥、印秀炳撤回对被告宁波新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小娥、印秀炳负担。审 判 长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