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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文慧与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慧,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杨文慧。委托代理人赵刚。委托代理人杨术俭。被告王超。委托代理人乔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慧与被告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慧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跃 平人民陪审员 范 金 海人民陪审员 任 怀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艺璇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