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新国与李君、郭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国,李君,郭迪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0195号原告刘新国。被告李君。被告郭迪玉。本院审理原告刘新国诉被告李君、被告郭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刑事案件结束后,视处理结果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