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