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4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4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 嘉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