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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袁征诉被告海口市物资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征,海口市物资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袁征,女。被告海口市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北栋3楼。法定代表人林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征诉被告海口市物资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征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袁征负担。审判员 陈 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祥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