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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邢台市新科物资有限公司与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新科物资有限公司,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76-1号原告邢台市新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新兴钢材市场。被告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新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新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新科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新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为2005元,保全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少军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