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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李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龙岩市支会职工。委托代理人罗玉婷,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龙岩市委党校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