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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9号卢加辉与许应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加辉,许应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9号原告卢加辉,男,汉族。被告许应平,男。原告卢加辉诉被告许应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蒋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事实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拯救费509元。2、汽车维修费2388元。3、事故责任划分原告卢加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许应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保险以及车主情况被告许应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保险。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本院认定,原告卢加辉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拯救费509元、车辆维修费2388元,以上合计2897元。由于被告许应平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卢加辉的损失未能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故被告许应平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的损失,即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赔付的897元,根据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确定被告许应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627.9元。综上,被告许应平应赔偿原告卢加辉2627.9元。原告卢加辉请求被告许应平赔偿2027.9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应平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加辉20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许应平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应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蒋 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