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生财与被告曾斌、何春梅及第三人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生财,曾斌,何春梅,兰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冯生财,男,汉族。被告曾斌,男,汉族。被告何春梅,女,汉族。第三人兰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生财与被告曾斌、何春梅及第三人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生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斌、何春梅及第三人兰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生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生财撤回对被告曾斌、何春梅及第三人兰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冯生财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