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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生财与被告曾斌、何春梅及第三人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生财,曾斌,何春梅,兰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冯生财,男,汉族。被告曾斌,男,汉族。被告何春梅,女,汉族。第三人兰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生财与被告曾斌、何春梅及第三人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生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斌、何春梅及第三人兰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生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生财撤回对被告曾斌、何春梅及第三人兰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冯生财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