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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冯志良诉冯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良,冯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70号原告:冯志良。被告:冯朝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良与被告冯朝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冯志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朝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志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志良负担。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