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建商初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林晓梅、李根兰与李根兰、徐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梅,李根兰,徐金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832-1号原告林晓梅。被告李根兰。被告徐金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梅与被告李根兰、徐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晓梅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林晓梅负担。审 判 长  施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