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显刚、陈主寿与陈主寿、陈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刚,陈主寿,陈建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77号原告:周显刚。被告:陈主寿。被告:陈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显刚诉被告陈主寿、陈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显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周显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