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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袁丽娜,杨明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袁丽娜,杨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2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位竹,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丽娜,女,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明,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袁丽娜、杨明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