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倪红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7号罪犯倪红军,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成华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红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以(2008)成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306号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倪红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71分,月均7.43分。2012年度、2013年度被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表扬一次。共计标准考核分201分。罪犯倪红军未缴纳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倪红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