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储蓄、杭州久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久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蓄,杭州久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1008-1号原告:储蓄。委托代理人:童晓明,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久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81号二楼208室。法定代表人:董启风。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徐海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武光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蓄诉被告杭州久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久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储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储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储蓄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