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艾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艾某,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北票市。被告:黄某,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艾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