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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殷某某,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陈广军人民陪审员  贾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