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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廖某,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胡某某,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