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汉川市金天利纺织有限公司诉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汉川市金天利纺织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川市金天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海洋,公司职员。上诉人汉川市金天利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汉川市金天利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且上诉人汉川市金天利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汉川市金天利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聪审 判 员 贾沁鸥代理审判员 范德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