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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5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远义与周琴、金泽珍、张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义,周琴,金泽珍,张少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5907号原告王远义,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长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琴,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彭自力,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金泽珍,女,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张少才,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祥杰,男,1982年3月3日出生,系金泽珍、张少才之子,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义诉被告周琴,第三人金泽珍、张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喻洪兵代理审判员  杨丽容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雨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