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史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被告蒋某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蒋某某驾驶的鲁G896**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蒋某某驾驶的鲁G896**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利强审 判 员 张金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