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冉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39号原告冉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术升,利川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冉俊彦,农民。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邓爱福,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冉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