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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洞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唐跃纲、唐跃建、唐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唐跃纲,唐秋莲,唐跃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洞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址在洞口县洞口镇。负责人向迎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美球,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跃纲,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秋莲,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跃建,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告唐跃纲、唐跃建、唐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爱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美球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无正当理由均未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诉称,2014年1月3日,三被告因经营企业资金短缺,三被告相互联保各自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了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违约责任。自2014年7月4日开始,三被告均不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付清借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6165元、利息39944.52元、罚息19972.26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三被告联保协议;2、3份借款合同及借据。被告唐跃纲、唐跃建、唐秋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均予采信。依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联保协议,并且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据,原告分别借给被告唐跃纲、唐跃建、唐秋莲15万元,约定年利率15%,借期1年,前四个月按月还息,此后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约定逾期不还加收30%的罚息。至2014年7月4日,被告唐跃纲、唐跃建、唐秋莲各下欠本金132055元,后经原告催收,三被告均拒不偿还。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实现诉请。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不依合同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各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055元及利息、罚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三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及罚息负连带责任。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跃纲、唐跃建、唐秋莲各自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借款132055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唐跃纲、唐跃建、唐秋莲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1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70元,由被告唐跃纲、唐跃建、唐秋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梅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