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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与通辽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通辽市高级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西街7号。法定代表人梁立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殿军,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辽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2421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校长。申请执行人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高级技工学校银行存款1544087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