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翔与林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陈翔,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芬,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翔与被执行人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翔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陈翔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林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林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翔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如下调查:(1)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已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12.67元作为本案的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