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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花、高刘胜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玲,刘花,高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民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玲,女,汉族,1935年2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锁崖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刘花,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锁崖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高刘胜,男,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文盲,农民,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锁崖村村民,现住该村。高玉玲申请执行刘花、高刘胜赡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花、高刘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花、高刘胜向申请人高玉玲支付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之间的赡养费每月500元共计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刘花、高刘胜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人高玉玲领取了执行款40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执字第00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