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行非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肖健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肖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麦行非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委托代理人柴XX,麦积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肖X,男,现年27岁,汉族,系天水市麦积区XX镇XX村*组村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4)1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肖X未经批准,于2014年7月,擅自占用麦积区花牛镇高家湾村集体土地1500平方米,用于堆砂洗砂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耕地。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还1500平方米土地,期限治理耕地并恢复种植条件。不自行治理或者达不到种植条件的,将予以拆除,并缴纳耕地复垦费15000元。2,罚款1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X破坏耕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肖X天国土罚字第(2014)1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陈 梅 芳人民陪审员 柳 琪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葸瑾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