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卓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宜昌卓悦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卓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宜昌卓悦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卓悦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晶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克岸,高家作,谭波,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卓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宜昌卓悦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卓悦置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珠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晶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阳日镇龙溪村。法定代表人高家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克岸。被执行人高家作。被执行人谭波。被执行人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周石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卓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卓悦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卓悦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晶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克岸、高家作、谭波、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卓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卓悦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卓悦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晶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克岸、高家作、谭波、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2.5069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