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华诉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华,陈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622号申请执行人沈华,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陈思,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沈华诉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沈思于2013年9月17日已还过原告1000元,剩余欠款9000元由被告陈思于2014年10月14日之前分三次偿还,每次偿还3000元,汇入原告沈华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陈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华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思名下银行存款90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