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珍与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334号原告王珍,女,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建中、刘德喜,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珍玲诉被告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珍承担。审判长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