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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扬江与被告陈小龙、洋浦泰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扬江,陈小龙,洋浦泰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30-2号原告高扬江,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薛素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丹,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小龙,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洋浦泰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普瑞豪苑12栋2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居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善彬,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扬江与被告陈小龙、洋浦泰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扬江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扬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扬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高扬江负担。审 判 长  洪志峰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代理审判员  胡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倩如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