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飞、汪燕萍与汪燕萍、程玉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汪燕萍,程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王飞,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枞阳县。被告:汪燕萍,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桐城市。被告:程玉生,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系汪燕萍丈夫。委托代理人:程寅祥,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汪燕萍、程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审理。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