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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飞、汪燕萍与汪燕萍、程玉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汪燕萍,程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王飞,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枞阳县。被告:汪燕萍,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桐城市。被告:程玉生,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系汪燕萍丈夫。委托代理人:程寅祥,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汪燕萍、程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审理。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