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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卢俊杰与周讯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俊杰,周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卢俊杰,男,汉族,1972年2月5日生。被申请人周讯,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申请人卢俊杰与被申请人周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讯的银行存款15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讯的银行存款15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卢俊杰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