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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刘幸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幸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刘幸璐。申请人刘幸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幸璐称,刘铮系申请人的父亲,因其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09年11月20日凌晨离家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宣告刘铮死亡。经查,刘铮,男,XXXX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父亲,户口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大学路XX号XX户甲平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刘幸璐称被申请人刘铮于2009年11月20日凌晨离家未归,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11月27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麦岛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为:“2011年12月26日刘幸璐(女,市南区人,身份证号:××)到麦岛派出所报警称:其父亲刘铮(男,市南区人,身份证号:××)于2009年11月20日15时许从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2号锦园北区XX号楼XX单元XXX户走失后未归。麦岛派出所于当日受理,并将刘铮录入失踪人员系统,失踪人员编号:S3702001600002009110184。2009年11月24日报案人刘幸璐还在市南区江苏路派出所就此事报过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6日发出寻找刘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铮自2009年11月20日起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现寻找刘铮的公告期亦已届满,仍未发现其踪迹,故本案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提出宣告刘铮死亡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卫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