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荣善与耿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善,耿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43号原告陈荣善。被告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善诉被告耿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