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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荣善与耿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善,耿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43号原告陈荣善。被告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善诉被告耿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