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9号原告郭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晓波,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与被告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名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文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