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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39号原告郭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晓波,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与被告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名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文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