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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邝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邝某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邝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基于双方已庭外和解,现主动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邝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邝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丰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郭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