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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德成等与严吉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成,刘桂英,严吉山,杨淑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王德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峨眉山市。原告:刘桂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严吉山,男,汉族,生于1942年,住峨眉山市。被告:杨淑芳,女,汉族,68岁,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成、刘桂英诉被告严吉山、杨淑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虹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