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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798号原告:邓某,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亦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健华,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激文,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夫妻感情业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萍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o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书 记 员  陈荣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