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80号原告张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乾国。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