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曹宪娟与北京盛世润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宪娟,北京盛世润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0015号原告曹宪娟,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盛世润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纯,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宪娟与被告北京盛世润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宪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宪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宪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五元,由原告曹宪娟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百四十元退还原告曹宪娟。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