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丽丽、刘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丽丽,刘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小燕,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吕丽丽,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被告刘川。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675元,6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