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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伍飞鸣与张永华、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飞鸣,张永华,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伍飞鸣。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华。委托代理人郑荣伟,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飞鸣与被告张永华、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飞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丽莉人民陪审员  刘书明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逸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