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伍飞鸣与张永华、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飞鸣,张永华,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伍飞鸣。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华。委托代理人郑荣伟,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飞鸣与被告张永华、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飞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丽莉人民陪审员 刘书明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逸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