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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宁素娟与戴爱辉、谢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素娟,戴爱辉,谢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宁素娟,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戴爱辉,女,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谢伟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宁素娟与被告戴爱辉、谢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素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素娟以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素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宁素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斌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