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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黄晓豪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豪,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黄晓豪。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豪与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