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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小娟与黄金丹、梁继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娟,黄金丹,梁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娟。被执行人黄金丹。被执行人梁继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1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XX元(待定);负担案件受理费753元,申请执行费811元。但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巴马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019号楼房壹栋,房地产证号:巴产20140000**号(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梁继光名下,身份证号××;查明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巴马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19号楼房壹栋,房地产证号:巴产20090001**号(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梁继光名下,身份证号××;查明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巴马县巴马镇解放街楼房壹栋,房地产证号:巴2000007**号(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梁佳娜名下,梁继光身份证号××,黄金丹身份证号:××;查明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巴马县巴马镇新兴街186号房改房壹套,房地产证号:巴2004019**号(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名下,梁继光身份证号××,黄金丹身份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巴马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019号楼房壹栋,房地产证号:巴产20140000**号(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梁继光名下,身份证号××;查封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巴马县巴马镇寿乡大道919号楼房壹栋,房地产证号:巴产20090001**号(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梁继光名下,身份证号××;查封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巴马县巴马镇解放街楼房壹栋,房地产证号:巴2000007**号(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梁佳娜名下,梁继光身份证号××,黄金丹身份证号:××;查封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巴马县巴马镇新兴街186号房改房壹套,房地产证号:巴2004019**号(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名下,梁继光身份证号××,黄金丹身份证号:××。二、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金丹、梁继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黄锦官审判员  韦安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