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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知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钱桃姣。被告: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乐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