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马超众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马超众,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付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关永辉,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办理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关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超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过其他方式全部受偿,并出具结案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对案外人异议所涉及的财产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在对其未进行处分并解除查封的情况下,该财产已不属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案外人针对该财产提出的执行异议已无实际意义,执行法院也无继续审查的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案外人马超众所提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辉审 判 员 赵 飞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