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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从礼与王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礼,王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王从礼,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海侠,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礼与被告王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礼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从礼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从礼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